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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筑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德志集团 | 发布时间:2020-11-10 10:16:54 8014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须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名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三、实施机关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许可条件

(一)乙级资质核准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5.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新申请暂乙无需提供);

6.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二)乙级延续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5.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三)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1.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五)遗失补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办理遗失补办企业提交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生成电子证书。(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六)分立合并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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